福建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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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政府陆续发布元宇宙产业政策,大力推动元宇宙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工信局制订了《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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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从强化算力供给、支持提质增效、创新场景应用、加强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五大方面,拟推出20条举措,奖励扶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成长壮大。

统筹优化算力布局。推动厦门鲲鹏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福州、泉州等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支持,参照数字福建(长乐、安溪)产业园电价标准,对厦门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降低算力成本。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支撑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对国家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按项目总投入给予4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给予4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布局重点创新平台。支持人工智能核心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培育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的算法检测、验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给予10%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以奖补结合方式,重点激励人工智能领域规上工业企业、规上软件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强化标准引领带动。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争取在计算机视觉、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基础领域、人工智能与元宇宙融合应用领域等抢占标准话语权。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优。支持人工智能规上软件企业增产增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按营业收入增量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九)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加强企业上市全链条服务,分阶段对人工智能企业上市予以奖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十)支持智能产品首购首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高端装备应用,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智能维护、智能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重点领域,研发推广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的智能软硬件产品。

(十一)培育MaaS服务新模式。鼓励头部企业推广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支持领军企业深耕垂直领域,在公共安全、视觉智能、智慧医疗等领域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专用模型解决方案,对模型即服务(MaaS)模式软件业务收入,按年度对应收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拓展智能场景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融合元宇宙、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打造创新场景应用,推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政务、交通、医疗、金融、教育、文旅等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

(十三)促进场景供需对接。面向社会征集并公布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加强人工智能场景供给。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强应用场景开放,先行先试培育标杆示范。

(十四)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支持厦门软件园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优化载体建设,完善园区配套,加强政策保障,打造无人驾驶、智慧安防、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特色产业集群,争创全国、全省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

(十五)实施“智荟”人才行动计划。加强人工智能人才队伍梯度建设。将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团队)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重点保障范围。遴选人工智能首席科学家,给予连续5年科研经费支持,突出领军人才“头雁”效应。

(十六)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开发机制,在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推动全市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优先支持企业登记和监管、卫生、教育、交通、气象等场景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

(十七)强化金融赋能。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享受研发投入融资优惠,支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产业基金”模式参股设立基金,加大对人工智能产业返投贡献,促进产业集聚。

(十八)加强工作合力。深入推进“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将人工智能作为“数字厦门”建设重点任务,形成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十九)营造产业氛围。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桥梁作用,紧密协同政、产、学、研、用多方资源,完善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人工智能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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